内容简介:不一定。村主任以村委会名义对外签字,属于代表行为,后果原则上由集体承受;但代表权有边界,涉及处分集体土地、分配补偿款这类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分歧在于签字到底代表谁。同一个名字,写在补偿协议上、收条上、承诺书上,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前两种可能构成职务行为,第三种往往只被当成个人意见。
要区分「越权代表」和「个人行为」。越权代表,相对人善意且符合交易习惯的,行为仍可能对集体有效,集体事后再向签字人追责;私下收钱答应多给补偿,则对集体不产生约束力。
判断点有三个:有没有盖村委会公章,有没有对应的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决议,款项打进哪个账户。三个都指向集体,村里就很难撇清。
名字好认,身份不好认。
何宁宁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把签字页、公章、收款账户信息一次性拍全;只有签名没有公章的,要求补开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
动作二:别把钱打到个人账户,哪怕对方说「先打我这,我统一交村里」;付款凭证上的收款人,日后就是责任认定的关键。
动作三:集体主张签字人越权、要求个人赔偿,属另一层关系,不影响你向集体主张履行,两条线可分开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后果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受;章程或权力机构对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把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等事项,列为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主任个人无权就这些事项对外承诺。
边界
如果签字人只是村委委员、村民小组长,没有对外代表权,其签字原则上不约束村委会,除非有明确授权或事后追认。如果相对人明知越权仍签约,行为效力会被否定。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