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在郑州某村六组享有一处集体宅基地,持有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河南省人民政府早在 2015 年即作出征地批复,案涉土地已被依法批准征收。
2026 年 3 月 18 日,当事人向区管委会邮寄递交《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地方补偿政策,对其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管委会当日签收后,仅于次日将材料转交办事处处理,自身未对申请作出任何回应。
后续办事处虽作出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决定书》并邮寄送达,但该文书属于拆迁补偿安置范畴,与当事人申请的征地补偿安置并非同一法律性质。
二、争议焦点
- 管委会是否有补偿安置职责。
- 转交下级是否等于履职。
- 拆迁补偿与征地补偿的区别。
三、郄超丽律师的作用
郄超丽律师抓住「性质不同」这个关键。
- 摆职责。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主体是市、县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管委会作为区级管理机构,负有相应职责。
- 攻「一转了之」。转交下级只是内部流转,不产生对外效力;申请人申请的对象是管委会,就应由管委会作出处理。
- 区分两类补偿。本案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属于征地补偿;办事处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决定书》是拆迁性质,两者法律依据和标准不同,不能替代。
- 固定时间线。2015 年征地批复、2026 年 3 月申请、次日转交,事实清楚。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责令管委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找准申请对象。谁有法定职责就向谁申请。
- 「已转办」不是答复。要求本机关作出书面回应。
- 征地补偿≠拆迁补偿。两者依据不同,不能混同。
- 查征地批复时间。批复作出即意味着征收已启动。
六、边界
责令履职,不等于补偿数额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按区片综合地价和方案执行,与当事人的期待可能有差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