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申请被「一转了之」,转给下级就算办完了?|郄超丽律师

内容简介

把材料转给下级,不等于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有法定职责的机关,必须自己作出处理,不能「一转了之」。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在郑州某村六组享有一处集体宅基地,持有合法有效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河南省人民政府早在 2015 年即作出征地批复,案涉土地已被依法批准征收。

2026 年 3 月 18 日,当事人向区管委会邮寄递交《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地方补偿政策,对其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管委会当日签收后,仅于次日将材料转交办事处处理,自身未对申请作出任何回应。

后续办事处虽作出一份《拆迁补偿安置决定书》并邮寄送达,但该文书属于拆迁补偿安置范畴,与当事人申请的征地补偿安置并非同一法律性质。

二、争议焦点

  • 管委会是否有补偿安置职责。
  • 转交下级是否等于履职。
  • 拆迁补偿与征地补偿的区别。

三、郄超丽律师的作用

郄超丽律师抓住「性质不同」这个关键。

  • 摆职责。征地补偿安置的法定主体是市、县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管委会作为区级管理机构,负有相应职责。
  • 攻「一转了之」。转交下级只是内部流转,不产生对外效力;申请人申请的对象是管委会,就应由管委会作出处理。
  • 区分两类补偿。本案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征收,属于征地补偿;办事处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决定书》是拆迁性质,两者法律依据和标准不同,不能替代。
  • 固定时间线。2015 年征地批复、2026 年 3 月申请、次日转交,事实清楚。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责令管委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找准申请对象。谁有法定职责就向谁申请。
  • 「已转办」不是答复。要求本机关作出书面回应。
  • 征地补偿≠拆迁补偿。两者依据不同,不能混同。
  • 查征地批复时间。批复作出即意味着征收已启动。

六、边界

责令履职,不等于补偿数额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按区片综合地价和方案执行,与当事人的期待可能有差距。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接着看这些

同类的问题、同类的案子、对应的条文,都能直接翻到。

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提交案情与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