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名村民申请查处违法占地,收到一份「主体错位」的回函|张薇律师

内容简介

执法职能转隶,不是不答复的理由。移送也要告知申请人,否则就是把事情转没了。

一、案件背景

三十位当事人均系陕西某村村民。因当地多家企业存在违法占用本村集体土地的情形(车行、驾校、汽修停车场、汽车销售、供水设备、实业公司等)。

2026 年 4 月 9 日,三十位村民通过 EMS 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法定查处申请书》,申请对上述企业违法占地行为予以查处,4 月 11 日签收。

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自然资源执法转隶交接的情况说明》,称执法职能、人员编制已完成转隶,将查处申请移送至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处理,但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

二、争议焦点

  • 转隶后谁有查处职责。
  • 移送是否等于履职。
  • 三十名村民有没有申请资格。

三、张薇律师的作用

张薇律师把「移送程序」作为核心攻击点。

  • 指出移送不告知。即使确已转隶,也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哪个机关申请、依据是什么,不能只出一份内部情况说明。
  • 质疑回函性质。情况说明是内部工作文书,不是对申请的正式答复,形式上就不成立。
  • 收集违法占地证据。企业名称、占地位置、建设情况,逐一取证。
  • 集体申请。三十位村民联名,代表性充分,事实一致。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撤销越权回函,责令重新处理。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移送必须告知。这是程序义务。
  • 查清现在归谁管。执法体制改革后职责有调整,先问清楚。
  • 集体申请更有效。人数多、事实一致。
  • 内部文书不是答复。情况说明、工作函都不能替代。

六、边界

撤销回函、责令重处,不代表企业占地马上被查处。后续仍要立案、调查、处罚。企业占地如果部分有审批手续,处理会更复杂。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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