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在浙江温州某村原有三间两层房屋,1992 年 7 月领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土地面积 132.1 平方米;1999 年 7 月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 273.64 平方米。
2010 年,因省道改建需要,当事人与相关指挥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了房屋 68.8 平方米。因拆除对地基造成影响、产生安全隐患,当事人向当地政府申请加固加层并获得批准,此后加固并加盖至四层。
2020 年,案涉房屋再次被划入征收范围,当事人与镇政府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但协议对加固及加盖的四层不予认定,仅按每平方米六百元的违建标准补偿。
同时,镇政府还出具了一份《其他约定》,明确当事人可提交证据说明建房缘由、厘清责任,双方可以再协商,同时保留复议、诉讼权利。
二、争议焦点
- 经批准加层的部分如何认定。有批准文件,能否按违建处理。
- 《其他约定》的效力。是不是一种行政允诺。
- 补偿标准。按违建标准还是按合法建筑标准。
三、张薇律师的作用
张薇律师把「批准加层」和「其他约定」两件事绑在一起用。
- 摆批准依据。当年因原拆除影响地基、经政府批准加固加层,属于合法建设行为,不是违建。
- 用《其他约定》施压。镇政府自己写明「可提交证据说明缘由、可以再协商」,构成行政允诺,应当履行。
- 指出补偿标准错误。按每平方米六百元的违建标准补偿,与合法建筑的补偿口径差距巨大。
- 梳理时间线。1992 年领证、1999 年领房产证、2010 年批准加层,每一步都有依据。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先行政复议、再协商推进。补偿从最初的零补偿,最终争取到四十余万元。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批准文件是关键。有批文就不算违建。
- 《其他约定》《承诺书》都要留。这是行政允诺的证据。
- 面积认定要逐层核。哪一层有批准、哪一层没有,分开算。
- 别急着签。签了再改很难。
六、边界
本案以协商解决,不是判决结果。加层部分能否全额按合法建筑补偿,取决于批准文件的范围和内容;超出批准范围的部分仍可能被认定违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