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在湖南某村拥有合法房屋,房屋被划入建设项目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拆迁部门未能与其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2020 年 3 月 7 日,县自然资源局、镇政府、项目指挥部联合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告知书》,将三十四万余元补偿款分两笔汇入当事人账户。3 月 9 日,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限期腾地决定书》,同日房屋被拆除。6 月,猪圈、茅厕和零星树木也被拆除。
二、争议焦点
- 单方打款能否视为补偿到位。
- 责令腾地决定是否合法。有没有经过法定程序。
- 镇政府、指挥部能否作为共同实施主体。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律师把「三天三步」拆开逐环审查。
- 攻单方打款。补偿协议未达成,单方将款项汇入账户,当事人未接受,不构成补偿到位。
- 攻决定作出。责令限期腾地属于对当事人重大不利的决定,应当履行调查、告知、听取申辩等程序。
- 攻同日拆除。决定作出当日即拆除,当事人连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时间都没有。
- 固定附属设施损失。猪圈、茅厕、树木单独主张,避免被一并打包忽略。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确认县自然资源局强制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被告上诉提出三点辩解,二审维持原判。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打款不等于补偿。要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作出决定。
- 同日决定同日拆,程序必有问题。
- 附属设施别漏。猪圈、茅厕、树木都有补偿。
- 二审要守。对方常用「拆的是违建」上诉,程序违法不因实体定性改变。
六、边界
确认违法后,赔偿另案主张。补偿款如果已经实际接受并使用,可能被认定默示同意,所以不要轻易动用不明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