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 年买的集体公房,2021 年被拆|恒略办案律师

内容简介

有国土局批复、有契税手续,权属清楚。征收程序没走完就拆,属于超越职权。本案把镇政府和自然资源局一并列为被告。

一、案件背景

1986 年 1 月,因住房困难,三户人家共同向四川某村村委会购买一处占地 600 多平方米的集体公房作为住房,并办理了房产契税等手续。

1990 年 9 月,市国土局向其中一户作出批复,准予变更其四间房所占土地使用权,并确认依法享有 194.7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2021 年 8 月,市政府作出土地征收公告,将该房屋宅基地征收为国有。同月 23 日,镇政府强行拆除了房屋。

二、争议焦点

  • 实施主体是谁。镇政府还是自然资源局。
  • 征收程序是否完成。
  • 有没有强制执行权。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律师把「职权」作为核心,同时对被告做加法。

  • 分析职权。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实施强制拆除,必须符合法定流程,镇政府是否有此职权需要审查。
  • 多列被告。为减少诉累、保障权益,将镇政府、自然资源局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认定适格主体。
  • 摆历史手续。1986 年的购买手续、契税凭证、1990 年国土局批复,证明权属合法。
  • 实地走访。核实房屋位置、面积、拆除情况。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法院采纳律师意见,确认超越法定职责的强拆行为违法。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老手续很值钱。1986 年的契税、1990 年的批复,都是权属铁证。
  • 集体公房也能买卖。当年经村委同意、办过手续的,权属应当认可。
  • 职权要核。谁有权拆,看法律和职权清单。
  • 多列被告不吃亏。由法院筛选。

六、边界

确认违法后,赔偿另案主张。集体公房的历史交易是否完全合规,可能影响权属认定,但不影响程序违法的确认。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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