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地补偿标准不服,能申请协调裁决吗?

内容简介:能,但要挑对阶段。公告期内是提意见、要求听证;批准征地之后对补偿标准还有争议,才谈协调和裁决。

两个阶段受理主体不同:公告期内找方案制定机关,也就是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后找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找错机关,材料会被转办,时间就耗掉了。

要分开“对标准不服”和“对自家数额不服”:前者争的是方案本身,走意见、听证、协调;后者争的是分户计算,走补偿决定的复议或者诉讼。混在一起提,两头都不受理。

判断点落在你手里现在是方案公告、补偿决定,还是已经签过的协议。文书不同,路径完全不同。

先看公告期过没过。

刘源源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确认公告期是否还在。公告期一般不少于三十日,期内提意见才会被记录,期后提只能算信访。

动作二:意见要写成书面、具体到项目和标准,比如“住宅重置价低于同期建造成本”。笼统说“太低”,等于没提。

动作三:已经签了协议的,再主张标准违法会很被动。签字前把计算过程走一遍,尤其是面积、成新率、附属物三项。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十四年征地补偿僵局,复议责令履职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标准是否合理,最终要回到这一句上判断。

边界

协调裁决处理的是补偿标准争议,不处理权属争议、违建认定和成员资格。已经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履行的,同一事项一般不再受理。对分户补偿数额不服的,应针对补偿决定走复议或者诉讼。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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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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