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上世纪 90 年代,经村集体统一安排,当事人合法取得村北 1 亩自留地的使用权。此后三十余年一直耕种,先种杨树,后来又改种桃树、梨树,期间没有任何部门提出异议。
2024 年,事情突然转折。村委会致电称,因卫星图斑显示,这块地被划定为基本农田,镇综治办将进行清表。没等当事人反应过来,11 月 26 日上午,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未出示任何书面通知、未提及补偿、未听取意见的情况下,实施了强制清表,百余棵果树被砍伐、拔除。
二、争议焦点
镇政府在诉讼中提出三点抗辩,几乎把「有权、合法、无诉权」都占了一遍。
- 职权依据。援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本地规定,主张镇政府对辖区基本农田负有保护管理职责。
- 行为合法。称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清除是依法纠正违法行为,符合遏制耕地「非农化」政策。
- 原告无诉权。主张当事人未能提供承包合同或权属证明,不能证明与土地有合法使用关系、对树木享有所有权。
三、郄超丽律师的作用
郄超丽律师两手抓:一手攻程序,一手补主体资格。
- 攻程序。依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强制清除前应当调查、告知、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决定并送达。本案一样都没有,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 补主体资格。村集体统一安排取得自留地、三十余年连续耕种的事实,配合村委证明、邻居证言、历年种植照片,证明当事人是合法使用权人和树木所有权人。
- 质疑「基本农田」认定。要求出示划定的批准文件、图斑来源,不能只凭卫星图斑一句话。
- 指出补偿缺失。即使确需清理,对地上林木也应依法补偿,本案未提补偿即清除。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行为违法,诉讼费由镇政府负担。法院采纳律师意见,确认镇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自留地也能主张。没有承包合同,用村委安排、长期耕种、四邻证明补。
- 看有没有书面通知。没通知、没决定、没送达,程序上直接不成立。
- 基本农田要有批准文件。卫星图斑只是线索,不是认定依据。
- 清表前必须固定证据。树的数量、品种、树龄,拍照录像并请人见证。
六、边界
确认清除违法,不改变土地的地类性质。地上物赔偿需另案主张,数额取决于株数、树龄和评估。若确实位于永久基本农田、且种植行为违反规定,实体上仍可能被要求恢复耕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