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征收分安置房,成员资格按哪几个条件定?

内容简介

户籍只是入口,不是全部。判断成员资格看三件事:户籍在本集体或者曾经在本集体、与集体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样合在一起看,任何单独一项都不足以定论。

一、只拿户口本去谈,多半谈不下来

征收分安置房时,村里最常见的两种说法正好相反:一种是「户口在就有份」,另一种是「户口不在就没份」。两种都只说对了一半。户口在册是重要事实,但它证明的是登记状态,不是成员身份本身。

反过来,出去上学、务工、当兵、服刑,甚至进城落户,都不必然导致资格丧失。规则的方向是看实际联系,而不是看户口页上那一行字。

二、三个要件,各自拿什么举证

第一是户籍:户口簿、老户籍底册、迁出迁入记录。早年迁移的,要去调历史底册,这份材料比现在的户口本更有说服力。

第二是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承包地合同、宅基地批准文件、参与集体事务的记录、集体收益分配的领取记录、村集体出具的说明。有过分红、有过承包地、履行过集体义务,这些都算。

第三是基本生活保障:长期在本集体生产生活、以承包地和集体收益为主要生活来源。这一项最虚,也最需要旁证——水电开户、常住地址、邻里证明、合作医疗参保地,都能往里填。

三、村民会议表决,能不能把人的资格表掉

不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以「闺女不享受」「外嫁女不分」为由一刀切,属于典型的越界。

程序上还要看两件事:成员名册是怎么形成的、有没有按规定确认和备案。名册不是谁想改就能改,变更要有依据、有程序、有记录。

四、几类特殊身份,规则正在往同一个方向走

在校大学生、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通常不因身份变化而丧失成员资格;外嫁女及其子女,关键看是否在新居住地取得成员身份,不能两头都落空;进城落户的,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条件。

新增人口、收养子女、再婚带入的子女,看的是户籍与实际共同生活,不能只凭一句「没分到地」就排除。

五、什么情况下需要找律师

三个节点:成员名册公示、你被排除在外的时候;安置方案把「户籍在册」写成唯一条件的时候;以及集体已经按名册发钱、你一份没拿到的时候。第一个节点还能在确认阶段解决,最后一个往往只能起诉,成本和周期完全不同。

六、我们办过的类似案件

三起案子,争的分别是名册确认、村规民约和分配方案。

三起案子都先做同一件事:把三项要件的证据摆在一张纸上,逐项打勾。张薇律师说,资格争议赢在证据的完整性,不在嗓门。

七、边界

如果已经在其他集体取得成员身份并享受待遇,两头都主张通常不被支持。如果从未在本地生产生活、仅挂靠户口,三项要件很难凑齐。如果安置方案对资格另有明确约定且经合法程序通过,主张要落到方案本身的合法性上。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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