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被强拆,律师介入确认强拆违法|恒略律师
内容简介
法院采纳本所当事人部分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确认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15日对原告陈某位于XX镇XX村11号后的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相应金额由被告当事人
一、案件背景
“养殖场被强拆了怎么办”“镇政府强拆合法吗”“养殖设施被埋怎么维权”,是广大养殖户关心的话题。原告陈某系XX镇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拥有300平米的养殖场用于养鸡、养鸭生产。2022年4月15日,被告XX镇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合法根据的情况下,对陈某位于XX镇XX村11号后面的养殖场进行强制拆除,导致所有养殖设备、设施被埋于废墟之中,不仅严重违法更侵犯原告合法权利,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当事人,委托北京本所当事人事务所专业当事人团队代理本案,请求法院判决:一、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为违法;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当事人:原告证据无法证明其适格主体;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其具有强制拆除法定职责;其程序正当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二、争议焦点
- 焦点一:被告是否具备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与程序。即使是违法建筑,也须经确认并依法申请法院执行,镇政府无强制执行权。
- 焦点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养殖场权属。仅凭照片不能否定原告合法权益。
- 焦点三:被告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否脱节。以污染整治为由拆除却又援引规划法条款,依据矛盾。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原告(养殖场主)诉称:陈某主张养殖场系合法财产,镇政府无合法根据强制拆除,严重侵权,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 被告(镇政府)立场:被告称原告证据不能证明其主体资格,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其有强拆职责,程序合法,请求驳回。
- 本所当事人代理意见:当事人质证指出,被告当庭提交答辩状及证据超过法定举证期限,视为没有证据及答辩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条文不属于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有职权或法律理由强拆;即使是违法养殖场,也需经确认违法建设并依法申请法院执行,被告无强制执行权。被告以污染整治为事实基础、又援引规划法条款拆除,事实与法律依据脱节。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法院采纳本所当事人部分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判决确认被告XX市XX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15日对原告陈某位于XX镇XX村11号后的养殖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相应金额由被告当事人。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先固定程序节点:每一份文书的收到时间,决定还能走哪条救济路径。
- 补偿与赔偿是两条线,确认违法之后才谈赔偿范围和标准。
- 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条链,比零散提交更有说服力。
六、边界与提示
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与当地程序影响,不宜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