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能不能和实际损失一起要?

内容简介:不能。违约金的功能就是预先估算损失,主张了违约金再主张同一笔损失,属于重复计算,法院会扣掉。

规则是“可调不可加”: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到损失额;过分高于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适当减少。调整的方向始终是向损失靠拢。

关键区分: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可以并存。要房子、又要违约金,是允许的;要违约金、又要同一段时间的租金损失,通常只能择一。

判断点落在协议条款的措辞上:写“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补足差额”的,可以叠加;只写“按日万分之几支付违约金”的,一般封顶。

先看条款怎么写的。

王雅萍律师提醒你:

逐字读违约条款,重点看有没有“补足差额”“另行赔偿”这类表述。有,才有叠加的空间;没有,就按违约金一口价。

计算实际损失要备齐证据:同类房屋租金、另行租房的合同和付款记录、逾期期间的房价变动。空口说损失大,法院不会调高。

对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你要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接近违约金数额。举证不能,法院可能直接调减到较低水平。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回迁房三年不配合过户,判令过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补偿安置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其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处理。

边界

行政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法院审查时还会考虑公共利益和财政支付能力,调减的幅度可能大于普通民事合同。协议已约定“放弃其他请求”的,再主张损失赔偿基本无望。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是两段违约,可以分别计算,但要有两个独立的违约事实。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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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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