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看落款日。延期告知必须在原答复期限届满之前作出,届满之后才发通知的,属于事后补程序。
延期是例外,不是常规。它要求有正当理由,并且要告知申请人,两样缺一,答复就构成超期。
延期一次和反复延期是两件事。有的机关发一份延期通知,到期再发一份,这种连续延期没有依据。
判断点落在时间链上:申请日、签收日、原届满日、延期告知日、实际答复日,五个日期排出来,超没超一目了然。
把五个日期排成一条线。
商瑞超律师提醒你:
从邮寄签收那天起算,遇到节假日顺延,算出原届满日,再和延期告知的落款日比。差几天也要记清楚。
常见坑是把补正通知当成延期。要求补正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提出,补正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但补正只能针对内容不明确,不能用来争取时间。
超期未答复的,可以直接申请复议或起诉,不必等到答复作出。请求写「确认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违法,并责令限期答复」。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补正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边界
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制作的信息、需要向第三方核实的,答复期限的计算可能有争议。申请内容确实含糊、需要补正的,期限从补正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超期但最终提供了完整材料的,复议机关可能只确认违法而不责令重作。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