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系外省某县村民,现居住并经营于北京市大兴区某镇。2017 年 5 月,其从案外人处受让取得该院内库房、集装箱、围墙、蔬菜大棚及地上树木等附属设施,支付对价后持续用于养殖经营。
案涉建筑并非无据可查。2012 年 2 月,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科在办理企业住所登记时审核确认,出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明确记载该住所「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当事人以企业名义持续缴纳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有合法的房源编号与土地编号。
2026 年 5 月 29 日,镇政府在检查中发现案涉建筑涉嫌违法建设,立案调查。同年 8 月 3 日,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认定两处砖混彩钢结构建筑物、两处彩钢结构集装箱、一处附属砖混围墙属于违法建设,限当事人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拆除。当事人拒签,决定书直接送达。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不是「房子有没有证」,而是行政机关用什么证据、走什么程序,才能把一处 2012 年经规划部门书面确认「不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重新认定为违法建设。
围绕这一点,复议审查落在三处:一是规划部门的复函能否单独作为认定依据;二是 2019 年施行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能否用来评价此前的建设行为;三是执法过程中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与听证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敬维怡律师代理后,没有停留在「房屋是历史形成」这种笼统表述上,而是把攻击点放在证据链与程序记录上。
第一,锁定规划确认文件的效力。2012 年那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由镇规划建设管理科审核出具,是行政机关自己的书面确认,至今未被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相反认定,等于否定自己此前作出的行政确认,却未说明理由。
第二,拆开「先函询、后勘验」的顺序矛盾。被申请人 2026 年 5 月 31 日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大兴分局发函查询,此时尚未进行现场检查与勘验;直到 7 月 23 日才到现场勘验。函件所载建筑基本情况与勘验结果并不相符。更关键的是,规划部门复函本身写明「仅作为判定违法建设的考量因素之一」,被申请人却把它当成唯一依据。
第三,指出法律适用的时间错位。案涉建筑形成于 2019 年之前,被申请人援引 2019 年 4 月施行的条例认定其违法,且未查明具体建设时间,属于用后法评价先行为。
第四,抓送达与权利告知的形式瑕疵。从现场检查、勘验、询问到作出决定,其间未向当事人送达《权利告知书》,未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与要求听证的权利。询问笔录中当事人明确提出「有规划科出具的不属于违建的证明」,被申请人未作任何回应或核实。送达回证载明拒签,但无见证人签字,也无影像资料佐证。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四个点并非孤立列举。前两点打的是「认定成立不成立」,后两点打的是「程序能不能站住」,四条指向同一件事:这份决定是在证据没有查清、程序没有走完的情况下作出的。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可以先做什么、有哪些期限不能错过,另见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怎么应对。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 2026 年 8 月 25 日,代理律师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复议的起算与期限,参见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后,申请复议的期限从哪天起算。
- 复议机关查明:被申请人未勘验即发函,函载情况与后续勘验不符;2012 年镇规划建设管理科与被申请人共同出具过《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载明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
- 复议结论:规划部门 2026 年 6 月 25 日的复函不能作为认定案涉建筑为违法建设的证据,被诉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送达回证无见证人签字或影像资料佐证,程序违法。
- 结果: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回填)决定书》。
决定被撤销产生的直接效果有三层:该行政决定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镇政府不能再依据这份决定直接实施强制拆除,眼前的拆除风险解除;2012 年规划确认文件的真实性在复议查明部分得到确认,为后续主张建筑合法性留下依据。
五、判断要点
- 规划部门复函不是违建认定书。复函通常只回答「有没有办过规划许可」,不等于对建筑性质作出终局判断,更不能替代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与权利告知。复函自己写明「仅作考量因素之一」的,行政机关不能拿它当唯一证据。
- 先函询后勘验,证据链会断。函件描述的房屋位置、结构、面积与后来勘验不一致时,函复内容与待证事实之间就没有对应关系,据此作出的认定属于事实不清。
- 历史确认文件没被撤销,就仍然有效。早年由规划、工商等部门出具的「不属于违法建设」「手续齐全」类证明,只要未经法定程序撤销,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相反认定时必须说明理由。
- 拒签不等于送达完成。留置送达需见证人签字或影像资料佐证,缺了这一环,送达程序本身就有瑕疵。
- 陈述申辩与听证是硬程序。作出限拆这类不利决定前未告知权利,即便实体认定成立,程序上也站不住。法条引错同样是常见突破口,见限期拆除决定引错了法条,这份决定还站得住吗。
六、边界
本案的关键变量是 2012 年那份规划确认文件,以及「先函询后勘验」留下的时间与内容矛盾。同类案件若没有历史确认文件,或勘验与函询顺序正常、内容一致,结论未必相同。复议撤销决定意味着行政机关须重新处理,不直接等同于建筑最终被认定合法,也不等于补偿数额已经确定。本文对当事人信息、地名与文号作脱敏处理,不写具体金额,不构成对任何机关的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