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决定引错了法条,这份决定还站得住吗?

内容简介:站不住。适用法律错误是撤销的法定理由,比程序瑕疵更好打。

常见错法有三种:房屋在乡、村庄规划区却引第六十四条(该条管的是城市、镇规划区);房屋有证却引第六十四条;房屋有用地手续却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非法占地”处理。三种错法指向同一个问题:作出决定的机关没搞清自己管的是哪一类。

还有一种更直白的:引的是地方性法规,条号却写成了上位法的条号。这种错误在决定书上一眼能看出来,不需要调卷。

判断点:决定书“依据”栏的法规全称加条号,与房屋所在规划区、有无证照、有无用地手续逐项对照。对不上,就是适用法律错误。

引错条,等于没依据。

陈萍律师提醒你:

拿到决定书先抄“依据”栏,法规名和条号原样记下,再逐字核对原文。

同时调规划区范围图和用地批准文件,确认房屋落在哪一类区域。

复议六十日、起诉六个月;主张适用法律错误,不必先证明自己房子合法,只需证明它引错了。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城管越权回函,复议撤销并责令重处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与第六十五条分别对应城市、镇规划区和乡、村庄规划区,适用对象不同,作出决定的机关也不同。

边界

决定书引用多个条款、其中一条正确的,法院可能只指出瑕疵而不撤销。房屋确实无证、且落在对应规划区的,条款引用正确,只能从事实和程序入手。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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