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条路径的门槛不一样
- 再审: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事由是《行政诉讼法》关于再审事由规定的情形,如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遗漏诉讼请求。
- 检察监督:分抗诉与检察建议。抗诉由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并报上级备案。
检察机关不是二审,不重新审事实,只审查生效裁判是否存在法定监督情形。所以申请材料里讲「判少了」没有用,要讲「错在哪一项」。
二、顺序:先再审,后监督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通常需要符合三种情形之一:已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跳过再审直接递监督申请,多数会收到不予受理的答复。
例外很少。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不受上述顺序限制,但这类主张需要证据支撑,不能只凭推测。
三、期限要倒着算
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按《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计算。逾期丧失申请权,只能寄望法院依职权或检察院依职权启动,这不由当事人控制。
申请检察监督,应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送达后及时提出,具体期限按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实践中拖一两年再递,常被以超过期限退回。两个程序各要数月,合计一年上下,房屋面临拆除的要同步申请停止执行,而不是等结论。
四、材料清单,一次备齐
- 再审:再审申请书、一二审裁判文书、证据目录与新证据、身份与授权材料。
- 监督:监督申请书、生效裁判、再审驳回裁定、证据材料、送达凭证。
- 两份申请书的核心段落不能一样,一份对法院讲法律适用,一份对检察院讲为什么需要公权力介入。
五、哪种情况值得往下走
有足以推翻原认定的新证据,比如后来才取得的批准文件、评估底稿;原判决对补偿项目整体遗漏,而不是金额高低之争;程序上有硬伤,比如未开庭、未送达、合议庭组成违法。仅仅觉得判少了,不构成监督事由。
六、什么情况下需要找律师
再审六个月期限已经过了一半、还没定下申请理由的,最需要外部介入。判决书里对某一项补偿只字未提,自己写申请书容易写成情绪陈述,说不清是遗漏诉讼请求还是认定错误。已经收到驳回再审裁定,又想在监督阶段补新证据的,材料的组织方式与一审完全不同。
七、我们办过的类似案件
走到再审这一步,争的往往不是事实,而是原判决漏了什么。
- 判决生效后再审维持,违法确认如何落地——争的是程序反复之后如何固定违法结论。
- 居住权纠纷再审,驳回再审申请——争的是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
邱娟律师办理再审与审判监督类案件较多,可以先看原判决对哪些请求未作回应。
八、边界
已经超过再审申请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检察监督一般也无法绕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仅在金额上有小幅差异的,不属于监督范围。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房屋已拆除的,监督的实益主要落在赔偿数额,而不是恢复原状。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