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先搬,后面补偿不会亏待你」「安置房到时候给你调好楼层」——这类话在征收谈判里极常见,但多数没有法律约束力。能不能信,不看对方身份,看有没有落到纸面。可用的做法有三步:当场固定、要求写入补充协议、把承诺与付款或交付节点绑定。
律师提醒:最需要书面确认的三类承诺是:额外补助的金额与支付时间、安置房的位置面积楼层、以及过渡期延长后的过渡费标准。这三项一旦只停留在口头上,事后几乎无法主张。可参考 2014 年动员腾房,2021 年才拆:早期动员承诺与后期执行形成巨大落差,正是缺少书面凭据的典型后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订立。这意味着凡是协议未载明的事项,事后主张都要额外举证。
第二十六条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只按方案口径计算,不会包含谈判中的口头加项——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谈好的加项」在决定书上消失。
若承诺由具体工作人员作出,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或履职申请要求书面答复,把口头内容转为书面记录;对方书面答复的内容,才具备可追溯性。
三步固定口头承诺
| 步骤 | 做法 | 作用 |
|---|---|---|
| 当场固定 | 征得同意后录音,或当场写一份「沟通确认单」请对方签收 | 留下时间、地点、人员、内容四要素 |
| 转为书面 | 会后发书面确认函,写明「据 X 月 X 日沟通,贵方表示……」并要求回复 | 对方不否认可作为默示确认 |
| 写入协议 | 签约时要求作为补充条款或附件,与付款、交付节点绑定 | 具备强制执行力 |
边界
录音的合法性以其取得方式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前提;能否被采信由裁判机构判断。本文不构成对任何案件结果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