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法定补偿只有过渡费这一项,标准由当地政府定,不当然等于市场租金。差额能不能补,看两条:补偿方案或者协议有没有约定据实结算,以及过渡期被拖长是谁的责任。
过渡费是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补偿,不是实报实销的房租。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安置房交付前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二者选其一。
要区分「标准低」和「期限拖」。标准写进方案,改起来很难;期限被拖长,可以要求继续支付到实际交房,并主张违约责任。后者才是多数人真正能拿到的部分。
判断点: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和起算日、安置房实际交付日、方案里有没有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条款。起算日一般是搬迁交房之日,不是签约之日。
先看协议,再算天数。
吴佳妮律师提醒你:
把租赁合同、房租转账记录、水电费单留好,能证明实际支出,谈判时才有对照。
过渡期起算日以实际搬迁交房日为准,写进协议;只写「自签约之日起」的,要当场提出改。
安置房逾期未交付的,书面催告并主张过渡费继续支付到实际交付之日,别接受「按原标准一次性打包」的方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作出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边界
选择货币补偿、自行购房的,不产生临时安置费,只涉及搬迁费。已由征收方提供周转用房的,不能再主张过渡费。因被征收人自身原因迟迟不选房导致过渡期延长的,超期部分通常不予支持。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