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可以签,但转不彻底。安置房指标是跟着被征收人身份走的购房资格,转让协议在双方之间可能有效,但未经征收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同意,房源登记不到外人名下;限售期内也过不了户,签之前先看认购协议。
指标转让在法律上更接近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不是简单的买卖。要把认购协议里的权利义务整体转出去,需要对方同意,否则只在两个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
要区分指标转让和房屋买卖。前者交易的是资格,后者交易的是物权,税费、限售、网签备案完全不同。按房屋买卖去签,最后可能两头都办不成。
判断点:指标有没有落到具体房源、有没有网签备案、房款缴清没有、当地对安置房上市交易有没有年限限制。四项里错一项,交易就悬着。
资格不是房子,别按房子签。
马茜文律师提醒你:
先看安置房认购协议里有没有「不得转让、不得更名」的条款,有这一条,转让基本走不通。
要求征收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书面答复能否更名,口头答应不算,答复件要留原件。
款项走银行转账并写明用途,不要付现金;约定不能更名时的退款和违约责任,别只写「配合办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同法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安置房指标依附于征收补偿关系,转让时应当取得相对方同意。
边界
指标已经网签、备案到具体房源的,转让实质是二手房交易,受限售政策约束。以指标转让名义规避限购的,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被征收人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指标调剂,处理上通常更宽松。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