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能争,但抓手不在「这是补偿款」,而在钱变成了什么。已经用来交安置房购房款、转为具体房源的,可以主张专款专用,不该被当作一般存款划走;还停留在账户上的现金,属于可执行财产,只能要求保留生活必需费用。
执行程序保护的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必需品,不是一个叫「补偿款」的名目。名目换不来豁免,用途可以。
唯一住房也不是绝对不能执行。符合条件时可以执行,但要做安置:提供过渡住房,或者从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这一条常被忽略,实际上是可以谈的。
判断点:补偿款有没有转成安置房指标或购房合同、家庭名下还有没有别的住房、是否属于低保或者特殊困难家庭。三点里占住两点,空间就出来了。
先看钱变成了什么。
郝新锋律师提醒你:
收到执行通知或冻结裁定后,十日内书面提执行异议,写明款项来源、用途和家庭住房情况,附安置房认购协议。
把购房合同、付款发票、过渡租房合同一并提交法院,证明这笔钱已经特定化,不是闲散存款。
不要把补偿款转到亲属账户,这类操作容易被认定为转移财产,反而给后面增加障碍。
法律依据
按《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措施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保障其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对超过生活必需的部分可以执行。
边界
家庭名下另有一套住房的,唯一住房的保护就不再适用。补偿款已被用于消费、无法说明去向的,异议很难成立。债务属于赡养费、抚养费、人身损害赔偿等具有优先性质的,可争空间更小。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