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是「必须先还贷」,而是银行对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贷款已经到期的,银行可以要求从补偿款里优先清偿;贷款还没到期,可以把补偿款提存,等债务到期再算。钱的所有权仍是房主的,只是带着抵押这个负担。
这叫物上代位。抵押的房子被征收,抵押权的效力转移到补偿金上,房子没了,抵押权不当然消灭。征收方直接把全款打给房主,银行仍可追这笔钱。
要区分「补偿款归谁」和「先清偿谁」。前者看产权登记,后者看抵押登记和债权到期日。很多纠纷是把这两个问题混成一个问题谈。
判断点:抵押登记有没有注销、债权是否已到期、补偿协议里有没有写明支付到共管账户或者提存。协议里加一句,后面能省很多事。
钱是房主的,但带着抵押。
商瑞超律师提醒你:
签约前查不动产登记簿的抵押栏,记下抵押权人、登记金额和登记日期;登记没注销,不要同意「先交房后解押」的安排。
贷款未到期的,书面要求将补偿款提存,并说明提存不影响按期还贷;银行出具结清证明和注销登记材料后,再办交房。
补偿款已被划扣、金额与协议不符的,先向征收部门书面要求说明并补足,仍不解决的,按六十日复议、六个月起诉的期限推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同法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定明确,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这一规则同样说明,抵押的负担跟着财产和它的替代物走。
边界
抵押未办理登记、只是合同约定担保的,不产生优先受偿效力。补偿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剩余部分仍由债务人承担。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的,补偿款要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处理,不能单独分配。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