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的拆装费,算搬迁费还是另算一笔损失?

内容简介:能拆能装的,进搬迁费;拆了就废的,进财产损失。同一台设备只能归一头,两头都列,通常会被整项剔除。

搬迁费覆盖拆卸、包装、运输、安装、调试,目的是让设备在新址恢复运转;财产损失覆盖不可恢复的损毁与贬值,比如精度丧失、结构开裂、无替代配件。判断标准只有一句:拆完还能不能正常用。

要分清数量和性质。设备台数报得多,不等于补得多;关键是每台归到哪一类、依据是什么。一份清单里混着列,评估时往往被按最低口径统一处理,反而吃亏。

判断点落在三份材料上:拆前检测或运行记录、拆装方案与施工记录、新址安装调试报告。这三样凑齐,归类才站得住;缺一样,就只能任对方定性。

先给每台设备定性。

商瑞超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做设备台账,逐台写名称、型号、购置年份、原值、现状、拆后能否复用。这份台账比任何口头说明都管用。

动作二:精密设备请原厂或有资质单位出拆装方案,费用单列。常见坑是找普通搬运队拆,拆坏了再主张损失,因果关系就断了。

动作三:主张损失要证明贬值幅度,只说「不能用了」不够;主张搬迁费要留存发票与结算单。同一笔支出不能在两处重复提交。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精密设备拆后报废,按损失单列获补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补偿范围的规定明确,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民法典》关于财产损害的规定明确,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设备报废属于损失,与搬迁费分属两项,主张时要分开写、分开举证。

边界

如果设备本已接近报废年限,即便拆装也主张不到多少损失,评估会按剩余价值打。如果厂房系租赁、设备属出租方所有,主张主体要先厘清。如果搬迁费已按台数包干给付,再单列拆装费,通常会被认定为重复。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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