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台账可以要。规则本身却很难推翻——「先签约先选房」是方案设定的激励安排,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构成对同类人的差别对待,通常会被尊重。
为什么难动:补偿方案经公告、征求意见后,对征收范围内所有人具有约束力,排序办法写在方案里,就带上了这份效力。你争的其实不是「这样排合不合理」,而是「这个方案怎么来的、又怎么执行的」。
要分清「规则违法」和「执行走样」。前者指方案没公布、没征求意见、对条件相同的人区别对待;后者指排序记录不公开、有人插队、房源被预留。前者可以在诉讼中一并请求审查,后者可以要求公开台账。
判断点落在三处:方案是否公告并送达、签约时间记录是否可核查、特殊群体优先条款有没有落实(高龄、残疾、重大疾病)。任何一处缺失,才是可主张的入口。
先分清是规则问题还是执行问题。
文品良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索取补偿方案全文和公告证据,注意公告日期与征求意见期限。三十日是硬要求,不够就是程序缺口。
动作二:书面要求公开选房排序台账,含签约时间、序号、房源对应关系。常见坑是只看公示榜,不看台账原始记录。
动作三:方案本身不服,要在对补偿决定起诉时一并请求审查,单独起诉方案通常不被受理。这一步走错,案子会被直接挡在门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补偿方案的规定明确,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方案应当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行政诉讼法》关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规定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选房规则若写在方案里,就走这条路。
边界
如果方案对同类被征收人明显区别对待且无正当理由,规则本身可以争。如果只是自己排号靠后、方案本身没有程序瑕疵,胜诉空间很小。如果选房已经完成、房源已交付他人,救济方式要转为赔偿,撤销已无实益。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