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协议的征收方换成了别的单位,该找谁履行?

内容简介:找承继了原征收方职权或权利义务的那个主体。协议上盖章的单位改了名、撤了并、换了系统,都不影响你要求继续履行,只是履行的对象要重新认定。

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是房屋征收部门,不是具体跑腿的指挥部、拆迁公司或者项目公司。机关被撤销、合并、职权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承担;如果出面签约的是受委托的实施单位,责任回到委托它的征收部门身上。这是职权法定带来的结果,跟谁在现场签字无关。

要分清两件事:签约主体是否适格,履行主体是否已变更。前者错了,协议可能被确认无效;后者错了只是找错门,实体权利还在。

判断点落在三份材料上:协议落款盖的是哪枚章、机构改革或撤并的文件怎么写、现在还在向你发通知打款发催告的是哪个单位。第三份最实用——谁在继续行使这项职权,谁就是承继主体。

别只盯着协议上那枚章。

吴佳妮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把协议正文、盖章页、经办人签字页拍全,再去机构编制或政务公开栏目查这家单位是否还在、并入哪个部门,页面截图留存。

动作二:此后所有通知、催告、打款凭证按发文单位归档。常见的坑是只记经办人姓名不记单位,要起诉时说不清是谁在履行。

动作三:期限不因主体变更重新起算。对方不履行协议的,从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别耗在等对方「理顺关系」上。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征收部门撤并后起诉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征收主体的规定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补偿协议的另一方是房屋征收部门,不是受委托的实施单位。

《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资格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这条同样落在协议履行争议上——你告的不是原来那块牌子,而是现在接手的机关。

边界

如果协议是与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签的,不走这套规则,要看协议性质和签约方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如果承继单位只是代管、并未取得该项职权,起诉它会被以主体不适格驳回。如果协议本身已因签约方无权而被确认无效,履行请求就要改成赔偿请求。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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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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