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危房鉴定拆房、再谈补偿,这个顺序成立吗?

内容简介:不成立。危房鉴定解决安全问题,不解决补偿问题;先拆后谈,实质是把征收的补偿义务绕开。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顺序:征收要走决定、方案、评估、补偿、搬迁五步,慢;危房程序只要一份鉴定加一份通知,快。快的那条路自然容易被拿来用,尤其在补偿谈不拢的时候。

两套规则的目的完全不同。危房治理的目的是消除危险,措施是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房子拆了所有权消灭,但补偿或赔偿的出处仍然存在;征收的目的是取得土地,补偿是法定前提。危房程序不产生取得土地的效果,也不能替代征收决定。用危房程序拆完再谈钱,是把两套制度嫁接在了一起。

判断点落在三处:房屋是否已在征收范围内、鉴定由谁委托、鉴定报告「处理建议」一栏写的是什么。在征收范围内、由征收方委托、建议整体拆除,三条凑齐,目的就很清楚。

目的不对,程序再全也白搭。

南辉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调鉴定报告全文,看委托人是谁、鉴定机构有没有相应资质、有没有现场查勘记录,缺查勘记录的鉴定基本站不住。

动作二: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的,把征收决定和范围图附上,这是证明目的不当的核心材料。

动作三:房子已被拆的,主张按征收补偿标准赔偿,而不是按危房残值,两者差距往往在数倍以上。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危房鉴定替代征收

法律依据

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关于危房鉴定与处理的规定,鉴定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房屋所有人按建议治理;危房处理属于房屋安全管理,不产生取得土地的效果,也不能替代征收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是否属于合法建筑,要由有权机关依法认定,不能靠一份鉴定报告推定。

边界

如果房屋确实存在随时坍塌、危及公共安全的情形,行政机关可以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但仍要补办手续并解决补偿。如果房屋既不在征收范围内、当地也没有征收计划,危房程序本身可能是正常的,可争的只是鉴定是否规范。如果你的房屋本来就是违法建筑,危房程序与拆违程序会重叠,争点要另找。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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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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