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能。批文失效后据以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地决定,等于在失效的基础上继续往前推,合法基础已经没有了。
征地批准文件不是永久有效。批准之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完成补偿安置、交付土地。拖着不实施,超过期限的,要么重新报批,要么按规定办理延期。这一段在实务中被大量忽视,因为批文往往只给看一眼,不给复印。
两种「失效」要分开:一是批准文件本身过了实施期限,这是基础丧失;二是批文仍在有效期内,但征收土地公告在收到批准文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发布,这是程序违法。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续行为无据,后者要落在程序链条断裂上,两者的举证方向完全不同。
判断点落在三个日期的排列:批准文件落款日、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日、补偿安置决定作出日。三个日期一摆,问题自己会浮出来。
批文不是永久通行证。
程春梅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通过信息公开调三份文件——征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缺任何一份都说明环节没走完。
动作二:核对批文上的用地范围与你的地块是否对得上,很多案子的破口在「批的是别的地」。
动作三:主张批文失效要在复议或诉讼中作为理由正式提出,只在谈判桌上说,对方不会承认,也不会留痕。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征收土地程序的规定明确,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关于批准文件的实施期限,按现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相应的实施期限,逾期未实施的应当重新报批;具体年限以现行规定和省级规定为准。
边界
如果批文失效后政府重新报批并取得了新的批准文件,新批文可以支撑后续行为,你的主张就要转向新批文的合法性。如果你已经按原批文签约领款,再主张批文失效的意义有限。如果批文本身有效,只是实施进度慢,那属于履约问题,不是效力问题。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