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起诉期限,还有没有补救的路?

内容简介:有两条路,性质完全不同:一条是扣除,把不属于自身原因耽误的时间从期限里剔出去;一条是延长,期限已过仍可申请,准不准由法院定。

扣除的效果是期限整体后移,等于你没超期;延长的效果是承认你超期了,但法院给你一个例外。前者靠证据,后者靠说服,实务中扣除的成功率明显高于延长。

能主张扣除的,通常是这几类:被限制人身自由、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行使权利、法院立案窗口收了材料既不受理也不出裁定、行政机关书面承诺处理使你合理等待。不能主张的也很清楚:自己找律师找慢了、材料没备齐、听了个口头答复就以为期限会重新起算。

判断点落在你能不能拿出一份带起止时间的证据,把「障碍存在」这段期间钉死。没有起止时间,扣除就是一句空话。

期限过了,先找障碍,别找理由。

吴佳妮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先把时间轴画出来,三个日期必须精确到天——你知道行政行为之日、期限届满之日、障碍开始与结束之日。

动作二:主张扣除要在立案时一并提出并附证据,不要等对方在庭上抗辩才临时补。申请延长必须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书面提出,这个十日是硬约束,过了就没了。

动作三:如果法院已经裁定不予立案,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上诉,别转头去信访,信访不产生扣除效果。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逾期起诉被裁定不予立案后撤销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同法还划了外层红线: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超过五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层是除斥性质,扣除和延长都碰不到它。

边界

如果障碍是你自己的疏忽造成的,比如记错开庭日、把材料交给了不办案的亲戚,两条路都走不通。如果二十年或五年的外层期限已经过了,任何补救都没有意义。如果这段时间你一直在信访、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材料,也不能主张扣除。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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