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六十日,从签收那天算还是从知道那天算?

内容简介:有签收就以签收日为准;没有签收、只有公告的,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算。法律写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送达只是证明知道最常见的方式。

直接送达,看签收日。留置送达,看留置当日,前提是有见证人签字或者录像。邮寄送达,看签收日;因你提供的地址有误被退回的,退回之日通常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看公告期届满之日。

「知道」和「收到」在多数情况下重合,但不等同。文件贴在门上、你根本没看见,对方又没有留置的见证,这就不是有效送达,六十日也就没有开始跑。这种情况下要主张的是送达不成立,不是期限该延后。

不作为的案件另有规则:有履行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规定期限的,从机关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算。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且情况紧急的,不受这个限制。

判断点落在这里:对方拿什么证明你哪天知道的。送达回证、投递查询记录、公告照片,三样决定起算点,也决定你有没有超过期限。

起算点之外,还有一个容易忽略的规则。

熊斌蓉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拿到任何一份文书,当天在封面写下收到日期并拍照,连同信封一起保存。信封上的邮戳,往往比文书上的日期更有用。

动作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把证据留全——住院记录、出行受限的证明、不可抗力的官方通报。耽误的时间可以不计入期限,但要你举证。

动作三:别把「知道」理解成「看懂」。收到文书就起算,内容看不看得懂、有没有人解释,都不影响。常见坑是等问明白了再动,六十日已经走完。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七十亩征地补偿悬空,复议责令履职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20条规定,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从其规定。

同法关于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期限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期限规定的,从收到申请满六十日起算。

边界

文书未告知复议权利和申请期限的,起算点另有主张空间,但要用证据说明你确实不知道该权利。超过六十日又无法证明存在正当理由的,复议机关会不予受理。对同一行为已经起诉的,不能再用复议绕回。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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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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