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看你走的是补偿还是赔偿。征收程序里时点固定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随房价浮动;房屋被违法强拆后转入赔偿,时点可以往后挪。
补偿这条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把基准定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且不得低于同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办法也把价值时点明确为公告之日。
赔偿这条路不一样。房屋被违法拆除,你主张的是损失填补,标准不应低于按征收补偿方案可以得到的补偿;房价上涨的,可以主张按赔偿决定作出时或者判决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这是把差价要回来的主要入口。
两条路的举证对象也不同。补偿争议争的是评估方法、比较案例、修正系数;赔偿争议争的是损失范围、时点选择、因果关系。
判断点落在这里:你手上有没有一份征收决定,以及房屋是什么时候、被谁拆的。有决定书且程序合法,时点基本锁定;没有决定书就拆了,时点就有得谈。
时点之争,本质是定性之争。
于大伟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先把时间线拉出来——预公告、征收决定公告、评估报告出具、补偿决定作出、实际拆除,五个日期各是哪天。时点争的就是这几个日期之间的先后。
动作二:主张后移时点,要有可比价格支撑。同区位、同类型、同成新的成交案例,或者官方发布的房价指数,任选其一做对比表。常见坑是只写「周边房价已经翻倍」,没有一个可以核对的数据来源。
动作三:别把时点争议留在评估复核里解决。复核只审评估机构算得对不对,不审法律上应该按哪天算。时点问题要放到补偿决定之诉或者赔偿之诉里讲。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句话同时锁定了下限和时点。
《国家赔偿法》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明确,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违法拆除导致的房屋价值损失,就落在这个口径里。
边界
征收程序合法、公告时点清晰,房价下跌也不会因此提高补偿。房屋已经灭失、同区位又没有可比案例的,只能退回重置成本法,差价主张空间很小。只主张差价、不先确认拆除违法,赔偿请求缺少前提。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