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鉴定费一般由申请人先垫,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通常由原评估机构负担。但想把这笔钱列进赔偿请求,实践中支持的不多。
先分清它的性质。鉴定费不是诉讼费,不能按「败诉方承担」的规则自动转移;它是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供鉴定服务的对价,谁申请谁先付,这是通行做法。
再说负担。鉴定意见认为原报告存在问题的,报告要重新出具,费用通常落到原评估机构身上;鉴定意见维持原结果的,钱就沉在你这边。这个结果在申请之前无法预知。
能不能进赔偿?它属于维权支出,与《国家赔偿法》口径下的直接损失不完全是一回事。想主张,需要证明这笔支出是因对方的违法行为直接引起,比如强拆导致原始资料灭失、只能靠鉴定重建价值,同时要有正规票据。
判断点落在这里:这笔钱花下去,换回来的是「价格可能变」还是「程序违法被确认」。前者的概率不可控,后者是确定的。
花钱之前,先算清两笔账。
程春梅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申请鉴定前,先看复核答复有没有把理由写清。只写「维持」不给测算过程的,鉴定改变结果的可能性更大;理由写得细、数据对得上的,先补证据再决定。
动作二:交费必须要票据,抬头写申请人本人或者委托单位,别让对方代缴。常见坑是现金交给经办人、只拿一张收据,后面想主张这笔支出,连付款事实都证明不了。
动作三:把鉴定申请、受理通知、缴费凭证、鉴定意见四份材料按时间顺序存档。这四份连起来,才能说明支出与争议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2条规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申请人是启动方,通常也是先付费的一方。
《国家赔偿法》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明确,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鉴定费能否进入这个范围,取决于它与你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链条是否清晰。
边界
鉴定结论维持原评估结果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没有票据、只有转账给个人的记录,主张难以成立。鉴定只能解决价格争议,解决不了程序违法和主体认定,别指望一份鉴定意见包打全部。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