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影响有限,但不能不管。回执上的案由只是接报登记的分类,不是对拆除行为性质的认定,法院定案看的是拆除由谁实施、有没有依据。
真正的风险有两处。一是公安机关据此按民事纠纷处理,不予受案,你既拿不到出警记录,也拿不到现场笔录;二是后续主张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职责时,对方拿这张回执说你报的是纠纷,不是违法犯罪。
所以报警时就要把话说到点上:房屋正在被不明人员拆毁,请求立即出警制止,请制作现场笔录并出具受案回执。说完这句,再补地址、人数、机械类型。别用「有人跟我闹事」这种表述,它会被归入纠纷类警情。
判断点落在这里:回执之外,有没有出警记录、现场笔录、书面处理结果告知。三样都没有,这张回执在法庭上的作用,仅止于证明你某天报过警。
报完警,还有两个动作要做。
于大伟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报警电话全程录音,通话里明确说出地址、正在发生的事、在场人数和机械。回执拿到当场核对「报警内容」一栏,写错的当场要求更正,事后改很难。
动作二:事后书面向公安机关申请告知处理结果,注明日期并要求书面答复。超期不答复的,这份不作为可以单独申请复议,不受回执案由的影响。
动作三:同一件事不要反复报低强度警情。重复的纠纷类报警会被合并处理,反而弱化「正在发生强拆」的紧迫性,也削弱后面主张现场紧迫性的说服力。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这条义务不因警情被归入哪一类而免除。
《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明确,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诉讼。
边界
拆除由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公司以协议拆除名义实施的,公安机关确实可能不作行政案件处理,此时争点转为民事侵权或者实施主体认定。报警时间距拆除时间过久、现场已恢复的,紧迫性难以证明。回执丢失又无录音的,连报警事实都要另行证明。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