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能单独定案。未出庭的证人证言属于需要补强的证据,能不能用,关键不在签没签字,而在证人为什么不来。
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重病住院、不可抗力,这些属于正当事由,经法庭准许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代替出庭。「不想得罪人」「怕被找麻烦」「上班请不了假」,都不在此列。理由写不清,这份证言基本不会被采信。
形式上也有一道门槛:证人亲笔签名、附身份证复印件、写明出具日期、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所述事实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不能出庭的原因。缺项越多,被质疑的空间越大。由当事人代写、证人只按手印的,证明力更低。
判断点落在这里:这份证言能不能和照片、报警记录、送达回证、现场笔录对上。对得上的,孤证变成印证;对不上的,写得再工整也只是「听说」。
想让它有用,顺序不能反。
邱娟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先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证人出庭。被驳回,或者证人确实到不了庭,再提交书面证言。先交书面证言、庭上才说人来了,会被质疑回避质证。
动作二:证言只写他亲眼看见的——几点、站在哪里、看见谁、听见什么、机械是什么样。不要写「我认为这是违法强拆」这种结论,结论部分法院不会采纳,还会连带削弱事实部分。
动作三:多找几个人,但别找利害关系人扎堆。同一户的亲属、同村有同样诉求的人凑在一起,证明力会互相稀释。有一两个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价值高于五个亲戚。
法律依据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证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行政诉讼法》明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书面证言之所以需要补强,根子就在这句。
边界
证人系当事人近亲属、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通常不予单独采信。证言内容前后矛盾、或者与当庭陈述不一致的,会被整体否定。证人后来在庭上翻证,书面证言随之失去作用。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