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能补,但补的不是清点表,是替代性证据链。三条路:调取对方的现场记录、请第三方按重置成本重评、用外部客观数据重建。
第一条路成本最低:向法院申请调取行政机关的现场笔录、物品清单、拆除方案、执法记录。按规定他们应当制作这些材料,没有制作就是程序上的缺口,而这个「没有」本身可以成为你的证据。
第二条路解决价值问题:申请委托评估,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的重置成本加附属物重建价值。房子没了照样能评,用的方法是重置成本法,不是市场比较法——这一点要提前跟评估机构说清,否则报告出来方向就错了。
第三条路是外部数据:水电燃气的开户容量和月用量、物业费计费面积、租赁合同、快递与户籍地址、不同年份的卫星影像、家电维修和保单记录。这些东西当初没人为了打官司去准备,反而更可信。
判断点落在这里:你能拿出几条互相独立的第三方记录。三条以上能互相咬合的,通常比一张自己补写的清点表更站得住。
三条路可以同时走,不要只挑一条。
何宁宁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先申请调取,再考虑自己补。调取申请要写清材料名称、形成时间、保管机关、待证事实,笼统写「调取全部征收材料」会被认为范围不明而驳回。
动作二:补写的清点表要标明「事后根据××重建」,不要伪造成拆迁当日形成。常见坑是把补写的表写成原始表,一旦被查出形成时间不符,整组证据会被连带否定。
动作三:注意举证期限。调取申请和补充证据都要在期限内提出,逾期提交要说明理由,否则可能不被接收。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现场笔录、物品清单这类材料在对方手里,正是这条规定的适用场景。
同法关于赔偿、补偿案件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房屋被推平、物品被清运,就是典型的「无法举证」。
边界
房屋和物品全部灭失、又没有任何第三方记录,只能请求法院酌定。主张的物品与房屋面积、家庭人口、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的,认定时会打折。事后补做的评估,价值时点通常仍按原拆除时点,不按评估时点。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