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难度很大。程序违法和协议无效是两条线:前者指向征收行为,后者指向这份合同。把两者混为一谈,是签完字之后最常见的误判。
协议一旦签了,就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法院审行政协议,先看签约主体有没有权限、内容有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再看签约时有没有胁迫、欺诈或者重大误解。程序上的瑕疵,多半只能支持征收行为违法,支持不了协议无效。
要区分三条路:诉征收行为违法,结果是确认违法,协议照旧;诉协议无效,门槛是重大且明显违法;诉撤销协议,门槛是胁迫、欺诈或者显失公平。三条路的举证要求完全不同,选错方向会被驳回。
判断点落在协议文本和签约过程的证据上:补偿标准是不是明显低于方案、有没有不签就停水停电的记录、签字时有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这些才是能撬动协议的支点。
签字的笔迹,比后来的理由更硬。
商瑞超律师提醒你:
先把协议和补偿方案逐项对照,算出差额。差额本身不构成撤销理由,但能支撑显失公平的主张,要用方案原文和计算过程说话。
收集签约现场的证据:录音、聊天记录、在场人的联系方式、当天的停水停电记录。存在胁迫的,尽量在事后及时报警留痕,只有自己的陈述很难成立。
硬约束:请求撤销行政协议,起诉期限通常为六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超过期限只能转而主张无效,门槛高得多。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78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协议本身的效力,按民事法律规范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判断。
《民法典》第150条、第151条分别规定,受胁迫、受欺诈或者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程序违法要转化到这几项事由上,才可能影响协议效力。
边界
协议已经履行完毕、房屋拆除、补偿款领取的,撤销的实际意义下降,多转为赔偿之争。签约主体是村委会而非征收部门的,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要先分清,走错程序会被驳回起诉。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