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原则上由行政机关承担不利后果。它有能力在推土机进场前把株数记清楚,却没有记,事后再说数量不明,这个不利后果不该转给被征收人。
征收前的现状调查、地上附着物登记是行政机关的法定动作。做不做、记不记全,主动权在它手上。它在能够固定证据的时候没有固定,等于自己放弃了举证机会。
要分两层看:主张赔偿的一方先证明有果树、有多少亩、什么品种,这是初步举证,门槛不高;行政机关则要证明清表时实际有多少株,这是对行为合法性和损失范围的反证,它往往举不出来。
判断点落在三样东西上:清表前有没有现状调查表、有没有你或者见证人签字、有没有影像资料。三样都缺,法院通常按有利于被征收人的方式酌定。
证据不在你手里,责任却不一定在你身上。
何宁宁律师提醒你:
现在就去补间接证据:购买苗木的收据、农药化肥的购买记录、往年采摘销售的转账流水、卫星图或者航拍图上能看清的树冠,拼出一条完整的种植史。
清表当天到场,先拍地块全景,再拍树桩年轮和行距,用卷尺量株距、行距反推株数。只拍几张树倒地的照片,事后既算不出面积,也说不清品种,这是最常见的失误。
硬约束:赔偿请求要在确认清表行为违法之后一并或者另行提出,注意两年的赔偿请求时效。树桩被推平、地块复耕之后现场灭失,越早固定越好。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同法第34条明确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清表前是否调查、登记、公告,正是它必须拿出来的证据。
边界
果树属违法种植、例如在基本农田内抢栽抢种的,数量再清楚也不进入补偿范围。已经签过附着物补偿协议并领款的,再主张株数不足,需要先解决协议效力问题。地块已复耕、没有任何现场痕迹的,酌定空间明显变小。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