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原则上不收。这个三个月不是弹性区间,而是硬期限。超过之后再申请,法院通常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也可以据此不予执行。
设这个期限的道理很直白:房子长期处于随时可能被拆的状态,谁都不敢投入修缮,也不敢正常经营。催着行政机关及时行使权力,就是让不确定的状态尽早结束。
要看清楚三个时间点:补偿决定或者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送达日、复议和诉讼期限届满日、以及行政机关递交执行申请的日期。三个月从第二个时间点起算,不是从决定作出那天起算。
判断点落在法院的立案材料和准予执行裁定书上:申请书落款日期、法院收案日期、裁定说理部分有没有提到期限。这三处对上了,期限抗辩才有落点。
期限这件事,往往比理由更早决定结果。
郄超丽律师提醒你:
收到准予执行裁定,先算一遍时间轴:决定送达日加六个月起诉期,再加三个月申请期,看行政机关递交申请时是否已经越线。
越线的,在准予执行审查阶段就提交书面意见,或在执行阶段提出执行异议。焦点只写期限,不要顺带摊开讲补偿高低,焦点一散反而被忽略。
硬约束:法院对这类申请多为书面审查,不组织听证很常见。收到执行通知后的动作窗口很短,要立即处理,不要等上门腾房才开始找人。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同样把申请法院执行的前提锁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这三项同时具备。期限是前提的一部分,不是可以事后补正的手续。
边界
行政机关本身拥有强制执行权的,走的是另一套催告与执行程序,不受这三个月约束。存在送达不合法、公告送达未生效等情形时,起算点会整体后移。房屋已经腾空交付、进入赔偿阶段的,争点转为损失数额。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