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要分情况。征收的前提是公共利益,成片开发是其中一类,但有严格的前置条件,不是「先征后卖」的通行证。
征收与出让是两个环节:征收把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出让把国有土地交给使用者。两者时间上可以相接,但征收时的目的必须是法定的公共利益情形,不能倒过来用「已经卖给谁」来证明征收正当。
要分清两种情形:一种是政府按规划成片开发,先征收、后按程序出让;另一种是先与开发商谈定项目、再以征收名义拿地。前者程序上可能成立,后者目的存疑。
判断点落在三份文件上:征收公告写明的征收目的、成片开发方案是否经批准并纳入年度计划、土地出让公告的时间与受让人。三者一对,性质就清楚。
先看公告上「征收目的」那一栏怎么写。
南辉律师提醒你:
申请公开:征收土地公告、成片开发方案及批准文件、年度计划、供地方案和出让结果。五份材料能拼出完整链条。
把征收批准日期与出让公告日期并列,看间隔和受让人是否早已介入。常见坑是只盯着补偿标准,忽略了征收目的这个更前置的问题。
对征收决定不服,复议六十日内、起诉六个月内提出;目的违法可能导致决定被撤销或确认违法,但房屋已拆的,救济重点会转向赔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5条列举了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六类情形,其中包括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同时要求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同条明确,征收须以公共利益为前提。逐项对照这六类情形,是审查目的的第一步。
边界
如果项目确属成片开发、各项批准文件齐备、方案已公告,仅因后续出让给企业使用,不足以否定征收。如果征收范围内夹杂大量经营性用地且无成片开发方案,目的问题就值得追。如果征收决定已作出多年、房屋已拆、工程已建成,撤销已无意义,只能转向赔偿。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