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水停电三天,损失怎么固定成能用的证据?

内容简介:分两步走。第一步锁行为,第二步算损失。跳过第一步,第二步就是空账。

停水停电逼迁本身被明文禁止。但真到庭上,难点不在「能不能停」,而在「谁停的」和「损失多少」,这两项都要靠证据,不靠陈述。

要分清两种停:一种是供水供电企业按正常流程检修、欠费停供;另一种是没有欠费、没有通知的突然中断,且发生在征收谈判期间。后者才指向逼迁。

判断点落在时间对应关系上:停供时间与谈判、拒签、约谈的时间是否吻合;恢复供应的条件是不是「先签字」。这条线一旦成立,行为性质就定了。

先证明你没有欠费,再证明停得不正常。

陈萍律师提醒你:

当天做三件事:拍电表水表读数、调缴费记录、打客服电话报修并录音,问清「是谁下的停供通知」。

损失这边,把停业期间的营业额与上月同期对比,附进货单、外卖平台流水、员工考勤。常见坑是只说「生意受了影响」,拿不出一分钱的对比数据。

赔偿案件中,损害事实由原告举证;报警记录、12345工单、医院就诊记录都是补强材料,能在当天留就别拖到下周。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房屋被强拆,确认违法为索赔铺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明确,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两条互为印证。

《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损害提供证据。这也是为什么损失要当天开始记。

边界

如果确因欠费或线路检修停供,且有提前通知,难以认定为逼迁。如果停供由物业或施工方实施、行政机关否认参与,需先解决责任主体认定。如果停供时间很短、未造成实际经营损失,赔偿请求可能难以获得支持。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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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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