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能提出,但能不能拿到,取决于当年交回的性质和有没有书面约定。
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本质是村集体与农户之间的约定,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应在退出时确定。当时没约定或没兑现,事后可以要求落实;但这不属于征收补偿,不能按区片综合地价去算。
要分清两种情形:一种是农户进城落户自愿交回,村里收回后另行安排;另一种是村里以「退出」为名收回,实际用于项目建设。后者的实质是征收,补偿口径完全不同。
判断点落在三份材料上:退出申请或协议上有没有你本人的签字、补偿条款怎么写的、宅基地收回后地面上的实际用途是什么。用途变了,性质就可能变了。
先弄清当年那一步到底叫什么。
宋美娜律师提醒你:
去查宅基地登记档案和村级台账,看注销或变更的原因栏写的是什么;再查这块地后来的规划用途和供地记录。
退出协议上的签字要逐字看,尤其是「自愿放弃」「不再主张」这类条款。常见坑是先签了空白表格,事后被填上「无偿交回」。
主张权利要注意时效和主体:以户为单位还是以登记的个人为单位,各地登记口径不同,先确认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再动。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关键词是自愿、有偿,两者缺一,退出就站不住。
同条还确立一户一宅原则。退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审批口径与初次申请不同,这也是不少人事后才发觉吃亏的地方。
边界
如果当年确系本人书面申请、补偿款已足额领取,事后再要求补差,缺乏依据。如果宅基地已被依法征收并支付了补偿,不能再按退出补贴重复主张。如果退出发生在十余年前、村级档案已散失,事实认定会非常困难。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