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算。事后补做的文书不能倒填程序,拆除是否合法,看的是行为作出时手上有哪些材料。
强制拆除是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行为,作出时就应当有依据、有文书、有送达。事后补一份,形式上补上了,时间链却是断的,反而暴露当时是无据操作。
要分清两件事:拆除行为本身合不合法,和事后补的这份文书真不真实。前者看程序是否齐备,后者看落款日期、送达记录与现场影像能不能对上。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判断点落在三处:现场有没有出示并交付书面决定,有没有事前催告和限期自拆公告,送达回证上的日期是否早于拆除日。任何一处对不上,程序就缺一环。
现场那一刻的证据,过期就补不回来。
文品良律师提醒你:
拆除当天先拍全景再拍细节:门牌、整面墙、进场机械、穿制服人员,边拍边把时间录进去,别只拍房子。
当场索要执法证件和书面决定,对方不给就问清单位名称并录音。常见的坑是只顾着哭和拦,忘了问「你们是哪个单位的」。
对拆除行为不服,起诉期限自拆除之日起算,通常为六个月;拖过期限,程序问题就无从审起。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所以「当时没文书、事后补」在庭上很难成立。
《行政强制法》第35条要求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先行催告,第44条要求对违法建筑先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又不拆的,才可以强制拆除。这两步都在拆除之前,补不出来。
边界
如果拆除时确实出示过决定,只是当事人拒收,执法方以留置方式送达并有见证,程序可能被认定完整。如果房屋已被生效裁判确认为违法建筑且已过救济期,合法性争议会转向补偿和赔偿。如果现场确无文书、也无第三方见证,事实认定会很吃力。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