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房没出示规划许可证,这一条能告赢吗?

内容简介:单靠这一条,多半赢不了。征收拆除的依据是补偿决定和法院裁定,规划许可证不是它的前置条件。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除的合法性来自征收程序: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套走完,行政机关并不需要另办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为拆房不是建设行为。

要分清两种拆除:一种以违建名义拆,这时必须有规划主管部门的认定,没有认定就动手,违法点很实在;另一种是征收程序内的拆,争的是补偿和程序,扯规划许可会打偏方向。

判断点落在拆除通知书上:文书写的是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还是依据补偿决定实施搬迁。前者查规划认定,后者查补偿决定和法院裁定,两条审查路径完全不同。

定性错了,后面的力气全白费。

文品良律师提醒你:

先看文书定性,是违建拆除还是征收拆除,从抬头和引用条款就能读出来。

征收拆除的,重点查三份材料: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法院的准予执行裁定。常见坑是抓着规划许可不放,把真正该攻的程序漏洞放过去。

违建拆除的,要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复议、六个月内起诉,过期就难进入实体审查。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认定违建后强拆,二审确认违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诉讼、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拆除的合法性落在这一条上。

《城乡规划法》第64条针对的是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许可进行建设的情形,它管的是建,不管拆。只有以违建名义拆除,才需要先有这份认定。

边界

如果拆除方明确以违建为由动手,却拿不出任何规划认定,这条理由就成立。如果房屋在征收范围外被以拆违名义拆除,审查重点完全不同。如果征收程序完整、补偿已到位,仅以未出示规划许可证起诉,通常难以获得支持。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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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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