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被拆了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该写哪一个?

内容简介:写委托拆房的那一级机关。施工队、劳务公司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受委托干活的,责任归委托方。

赔偿义务机关的判断,和被告的判断基本同一条线:谁行使职权、谁委托实施,谁就承担赔偿责任。施工公司只是履行合同,它没有拆房的职权,也就没有赔偿义务。

要分清两步:先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再谈赔多少。违法确认是复议或者诉讼解决的问题,赔偿申请是后一步。很多人跳过第一步直接要钱,申请自然被退回。

判断点落在三份材料上:拆除公告或者决定的落款单位、施工合同的甲方、款项从哪个账户付出。三者指向同一个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就写它。

对象写错,赔多少都无从谈起。

吴佳妮律师提醒你:

先把拆除决定的落款、施工合同甲方、付款账户三样调齐,确定写谁。

赔偿申请要写机关全称,附违法确认的生效文书和损失清单。常见坑是把施工公司写成被申请人,被以主体不适格驳回。

赔偿请求时效是两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算,别等违法确认走完才开始计时。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强拆被判违法后,赔偿决定这样作出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7条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一条把施工公司排除在外。

同法第3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边界

如果拆房由村集体自行决定、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委托,可能走的是另一条路径,赔偿义务机关这一说就不适用。如果已通过补偿协议解决并履行完毕,再主张赔偿属于重复,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多个机关先后参与,需要按各自行为分别确定。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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