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能直接执行,但它是后续强制执行的唯一入口。决定本身不产生执行力,中间还隔着一道法院。
为什么是这个答案:补偿决定的作用有两个——把谈不成的补偿定下来,同时给你一个可以起诉的具体对象。没有它,政府连申请法院执行的资格都没有;有了它,也得等你把救济期走完。
关键区分:补偿决定和补偿协议是两条路。签了协议按协议履行,违约了去起诉;没签成,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决定。顺序不能倒过来。
判断点落在落款日期上:是不是在签约期限届满之后作出。签约期还没到就下决定,程序上就站不住;决定里没写复议、诉讼途径的,也是瑕疵。
先看日期,再看救济告知。
熊斌蓉律师提醒你:
一记录送达日。六个月起诉期从收到那天起算,把信封、送达回证、签收时间都留好,这是所有后续动作的起点。
二核对可选项。选了产权调换的,决定里应当体现房源和结算方式;只给货币、不给选择的,属于压缩了权利。
三别只提意见。对决定不服要在期限内起诉或复议,光递材料、光反映,不产生阻断效力。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决定应当公平,并载明复议、诉讼的权利。
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决定不能自己变成执行依据。
边界
已经签过协议、事后又收到补偿决定的,要看协议是否解除,两者并存时按后者处理需有明确依据。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同样走决定程序,但送达和公告方式不同。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既没起诉也没搬迁的,政府申请执行属于合法路径。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