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被“侵占”拿不回,助当事人成功拿回宅院房屋|文品良律师
内容简介
专业笔迹鉴定确认所谓“买卖合同”非高彦当事人,被告意识到败诉风险,开始寻求和解。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彦鑫支付被告一定补偿,被告于年底前将案涉宅院、房屋腾退返还给高彦鑫。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得以收回。
一、案件背景
老家宅基地被同村人占着,业主常搜“宅基地被侵占怎么要回”“借给别人的宅基地能要回吗”“对方伪造买卖合同怎么办”。原告高彦鑫与父亲高庆山为顺义区某村村民,当事人在该村有598平方米宅基地,1993年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为高庆山,建有7间正房2间厢房共约110平方米,原告一家长期居住。2000年高庆山逝世,2003年高彦鑫因孩子进城上学搬离。同村高明远得知后商借房屋院落养鸭,给相应金额感谢费,高彦鑫碍于情面同意借用。
近年高彦鑫想回村养老多次商谈交还,高明远却称房屋宅基地系其所买、不同意交还。高彦鑫委托本所文品良律师代理维权,请求责令被告交还9间房屋(110平方米)及598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停止侵占。
二、争议焦点
- 焦点一:双方系借用还是买卖关系。无买卖合同、宅基地禁止买卖,被告“当事人”主张能否成立。
- 焦点二:被告“买卖合同”真伪。被告突拿出合同,是否当事人。
- 焦点三: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原告作为当事人成员及继承人是否享有合法权利。
三、文品良律师的作用
原告(高彦鑫)方诉称:双方未签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宅基地属集体所有禁止买卖,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属原告当事人,被告拒不交还侵害权益,请求停止侵占、返还宅院。
- 被告(高明远)辩称:拿出一份所谓“买卖合同”主张房屋宅基地系其向原告当事人。
- 律师代理意见:文品良律师分析指出,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买卖合同,且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依法禁止买卖,未发生权属转移;原告作为当事人成员及继承人享有合法权利。面对被告当事人的“买卖合同”,律师敏锐发现疑点,确认高彦鑫从未签署,果断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该合同并非高彦鑫本当事人,成为关键证据。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专业笔迹鉴定确认所谓“买卖合同”非高彦当事人,被告意识到败诉风险,开始寻求和解。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彦鑫支付被告一定补偿,被告于年底前将案涉宅院、房屋腾退返还给高彦鑫。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得以收回。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先固定程序节点:每一份文书的收到时间,决定还能走哪条救济路径。
- 补偿与赔偿是两条线,确认违法之后才谈赔偿范围和标准。
- 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条链,比零散提交更有说服力。
六、边界与提示
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与当地程序影响,不宜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