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被“侵占”拿不回,助当事人成功拿回宅院房屋|文品良律师

内容简介

专业笔迹鉴定确认所谓“买卖合同”非高彦当事人,被告意识到败诉风险,开始寻求和解。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彦鑫支付被告一定补偿,被告于年底前将案涉宅院、房屋腾退返还给高彦鑫。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得以收回。

一、案件背景

老家宅基地被同村人占着,业主常搜“宅基地被侵占怎么要回”“借给别人的宅基地能要回吗”“对方伪造买卖合同怎么办”。原告高彦鑫与父亲高庆山为顺义区某村村民,当事人在该村有598平方米宅基地,1993年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为高庆山,建有7间正房2间厢房共约110平方米,原告一家长期居住。2000年高庆山逝世,2003年高彦鑫因孩子进城上学搬离。同村高明远得知后商借房屋院落养鸭,给相应金额感谢费,高彦鑫碍于情面同意借用。

近年高彦鑫想回村养老多次商谈交还,高明远却称房屋宅基地系其所买、不同意交还。高彦鑫委托本所文品良律师代理维权,请求责令被告交还9间房屋(110平方米)及598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停止侵占。

二、争议焦点

  • 焦点一:双方系借用还是买卖关系。无买卖合同、宅基地禁止买卖,被告“当事人”主张能否成立。
  • 焦点二:被告“买卖合同”真伪。被告突拿出合同,是否当事人。
  • 焦点三: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原告作为当事人成员及继承人是否享有合法权利。

三、文品良律师的作用

原告(高彦鑫)方诉称:双方未签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宅基地属集体所有禁止买卖,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属原告当事人,被告拒不交还侵害权益,请求停止侵占、返还宅院。

  • 被告(高明远)辩称:拿出一份所谓“买卖合同”主张房屋宅基地系其向原告当事人。
  • 律师代理意见:文品良律师分析指出,原告与被告未签订买卖合同,且宅基地属村集体所有依法禁止买卖,未发生权属转移;原告作为当事人成员及继承人享有合法权利。面对被告当事人的“买卖合同”,律师敏锐发现疑点,确认高彦鑫从未签署,果断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该合同并非高彦鑫本当事人,成为关键证据。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专业笔迹鉴定确认所谓“买卖合同”非高彦当事人,被告意识到败诉风险,开始寻求和解。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高彦鑫支付被告一定补偿,被告于年底前将案涉宅院、房屋腾退返还给高彦鑫。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得以收回。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先固定程序节点:每一份文书的收到时间,决定还能走哪条救济路径。
  • 补偿与赔偿是两条线,确认违法之后才谈赔偿范围和标准。
  • 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条链,比零散提交更有说服力。

六、边界与提示

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与当地程序影响,不宜类推。

本案承办律师

文品良律师 文品良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长期在政府机关工作,执业领域涉及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与非诉。 查看律师介绍 →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