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一般不算。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已经实际交付居住多年,多认定转让有效,房屋补偿归买受人。
为什么是这个答案:宅基地使用权带身份属性,限制主要针对对外流转。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调剂余缺,又经过集体同意或者长期占有使用的,实践中多予认可。卖了十几年、买方一直住着、村里也认这事,再回头要全部补偿很难被支持。
关键区分:房屋补偿和宅基地那部分要分开。房子的重置价值归买受人;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由集体按方案分配。原房主能主张的,通常只是当年转让时明显低于价值的差额,且要看过错。
判断点落在四份材料上:买卖合同、付款凭证、集体是否同意或备案、宅基地台账登记在谁名下。四样里有两样对得上,事实基本成立。
先弄清一件事:这院子在台账上是谁的名字。
敬维怡律师提醒你:
一找合同。哪怕是手写、没有见证人,只要有双方签字和四至、间数、价款,就是重要证据;收条、见证人一并找齐。
二查台账。向集体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和缴费记录,看这十几年谁在交、谁在修、谁在住。实际占有使用是最硬的事实。
三别乱签字。拆迁时有人拿「权属确认书」「放弃补偿声明」让你签,签下去等于自己把主张掐断,先弄清文件性质再动笔。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的取得和流转受集体成员身份限制。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转让,与对外出售的后果并不相同。
边界
卖给非本集体成员或者城镇居民的,合同多被认定无效,补偿按双方过错分担,原房主通常能拿回较大比例。刚过户不久就遇征收、被认定规避政策的,另作处理。房屋经买受人大幅翻建的,增值部分归属另行计算。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