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能,一并提。利息不是另立一个案子,它是迟延履行造成的损失,属于赔偿请求的一部分。
为什么是这个答案:补偿协议类争议,法院判的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钱拖着不给,你多付的资金成本就是损失,写进同一份起诉状里主张,比先要本金再另诉利息省一整轮程序。
关键区分:协议约定了违约金的,按约定主张,约定过高的对方可能请求调整;没约定的,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资金占用损失。两者是替代关系,不能重复计算。
判断点落在协议里的付款条款:约定的是「何时付」还是「验收后付」,起算日完全不同。拿不出明确付款日期的,退回到催告之日。
把付款那一条原文抄下来。
李永慧律师提醒你:
一固定起算日。协议写的付款日期、书面催告的送达日期,二选一作为起算点,写进诉状时精确到日。
二单列请求项。不要只写「赔偿损失」,要写成「资金占用损失,自某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含糊的表述容易被驳回。
三判决后仍不付的,执行阶段还能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一块很多人忘了提。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法院判决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利息请求就落在这个「赔偿损失」里。
边界
钱已经打到你账户、你自己不去领的,迟延责任通常不在对方,利息主张难以成立。协议约定分期付款且后面几期尚未到期的,未到期部分不能提前主张。补偿标准本身有争议、金额还没确定的,先解决标准,再谈利息。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