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错在两处:把已经登记的房屋当成未登记建筑去处理,认定主体也不对。有产权证就是合法建筑,除非证本身被依法撤销。
为什么是这个答案:房屋是否合法,看登记和规划许可两条线。已经办出产权证的,说明当年通过了审批验收,事后要否定它,得先撤销登记,而不是另发一张违建认定书把证绕过去。
关键区分:无证不等于违建,有证也不等于永远安全。证被撤销、记载与实际严重不符、或者证载范围之外私自加建的部分,仍可能被单独认定。所以要分清认定的是整栋房,还是超出的那一块。
判断点落在认定书的两行字上:引用的依据是不是规划类法规,落款机关是不是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征收办、街道办盖章的,主体就不合格。
拿到认定书,先翻到最后一页看章。
吴佳妮律师提醒你:
一调档案。去登记机构调房屋登记簿和原始审批材料,把证载面积、用途、四至复印留底,这是推翻认定的第一手证据。
二看程序。认定前有没有现场勘验、有没有告知陈述申辩、有没有送达回证。只贴一张纸在门上、没让你说话的,程序上站不住。
三别乱签。「自行拆除承诺书」「放弃陈述申辩意见书」一旦签下,等于自认违建,再翻案要多走一大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针对的是未经登记的建筑,要求先调查、认定、处理,再谈补偿;已登记房屋不在这条的适用范围内。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许可证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作认定的应当是规划主管部门,不是征收实施单位。
边界
产权证本身是靠虚假材料骗取的,或者登记面积与实际严重不符,撤销登记后再作处理,不属本文情形。证载住宅长期用于经营、又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经营部分怎么补是另一个问题,不能和「是否违建」混在一起谈。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