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按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值算,既不是当年的购置价,也不是账上剩下的残值。
一台用了八年的设备,重置价可能比当年买价还高,成新率却只剩三成。只报购置价,等于让被拆方替折旧买单;只报残值,又亏掉了重新配齐的钱。两头都不对。
要分清两笔:设备本身的价值损失,和停产停业期间的经营损失。前者进财产损失,后者进停产停业损失,同一台机器不能算两遍。
判断点落在证据上。购置发票、固定资产卡片、折旧表、维修记录、同型号设备的现价询价单,凑齐这几样,评估才站得住;只剩一张手写清单,法院多半只能酌定。
清单要在推土机来之前做。
吴佳妮律师提醒你:
一,拆之前逐台拍照,拍机身铭牌、序列号、出厂年份,再拍车间全景,让照片编号和清单对得上。
二,搬不走的设备,书面通知对方到场清点;对方不到场,请公证或者找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别只自己数。
三,损害赔偿由主张方举证,但强拆导致证据灭失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拆除时的现场记录和物品清单,这一条要在起诉时一并提出。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直接损失是设备在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不是购置原价。
按现行赔偿规定,违法强拆造成财产损失,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损害程度给付赔偿金。设备修得好就赔修理费,修不好才按重置成新价赔。
边界
设备属于依法应当没收的财物,或者本身就是违法生产的工具,赔偿范围另算。设备在拆除前已经报废、停用多年,成新率也会被压低,甚至只按废品价计。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