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没谈拢房子被鉴定成危房,能起诉这份鉴定吗?

内容简介:不能单独起诉。危房鉴定是技术结论,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法院不会把它当成可诉的行政行为。

鉴定机构出的报告,只回答这房子结构还安不安全。处理建议里写「整体拆除」,也只是技术意见。真正动房子的,是后面的限期拆除决定或者排险决定,那才是行政行为。

要分清两件事:房屋危险不危险,和拆得合不合法。前者归鉴定机构,后者归行政机关。补偿没谈拢突然冒出一份危房鉴定,争的通常是后者——程序有没有走,有没有拿鉴定替代补偿。

判断点落在那份文书上。只给报告、没有任何决定就动手,问题不在结论真假,而在缺少行政决定;反过来,决定书齐全、告知和申辩都走过,再回头质疑鉴定,多半只能走重新鉴定这条路。

报告拿到手,先看落款和送达。

张薇律师提醒你:

一,核对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员签字、报告编号和查勘日期,缺一项就书面提出异议。

二,把「处理建议」和「拆除决定」分开看。只有建议没有决定就上门,要求对方出示决定书原件,同时录像。

三,对鉴定结论不服,按现行规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对拆除决定不服,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都从送达之日起算,别等房子拆完才动。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以拆违促拆迁,确认违法并获赔偿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把危险房屋的鉴定交给专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结论按危险程度分级,并给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处理建议。建议只是建议,不等于拆除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补偿要通过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协议落实。以危房排险的名义绕开补偿程序,属于用另一套程序处理征收问题,法院审查盯的就是这个错位。

边界

房屋确实整体危险、随时可能倒塌,行政机关按排险程序先行处置的,程序要求与征收不同,此时争的是有没有事后补偿和告知。鉴定由谁委托、有没有入户查勘,也会影响结论能否采信。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同类的问题、同类的案子、对应的条文,都能直接翻到。

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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