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方说统一安排新摊位,停业损失就可以不给吗?

内容简介:不可以。停业损失是对经营中断的补偿,与是否另给摊位是两件事;除非新摊位能在搬迁期内无缝衔接且条件相当,否则停业期间的损失仍应单独计算。

停业损失的核心是停了多久、损了多少。搬迁、装修、重新办证、客流恢复,每一段都是实际发生的中断,不能用已经给你位置了一笔勾销。

要分清安置和补偿。安排摊位解决的是经营场所问题,属于安置;停业损失解决的是中断期间的收益问题,属于补偿。两项各算各的。

判断点落在中断时间和经营凭证上。停业起止日期、之前的营业额和纳税记录、新摊位的交付时间,这三组事实决定金额。

先把停业的天数算清楚。

曹梦笛律师提醒你:

整理近三年的营业执照、纳税申报表、银行流水、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把月均营业额和利润率算出来。

书面要求市场方或者征收方明确新摊位的交付日期和条件,留下书面答复。常见坑是只拿一张自制账本,没有任何第三方凭证,金额很难被采信。

停业损失一般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中一并处理,对结果不服的,复议六十日、诉讼六个月;协商期间注意保留催告记录,避免被认定怠于主张。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强拆后补偿无门,复议撤销告知书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三项并列,不能相互抵扣。

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效益和期限是两个必算因素。

边界

若经营者没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地址不一致,停业损失的主张会遇到障碍。若新摊位确实在同一天交付、面积和位置相当,中断期极短,可主张的空间会缩小。若摊位本身属于临时占道经营、没有固定场所,性质需另行判断。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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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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