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从补偿款里扣一笔公益事业费,这算截留吗?

内容简介:要看这笔钱扣的是哪一部分、有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表决、用途是否公开。从土地补偿费里按比例提留用于集体公益,程序合法可以;从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里扣,就是截留。

征地补偿款是分项的:土地补偿费归集体,安置补助费、住宅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个人。集体的钱可以议决怎么用,个人的钱任何名义都不能动。

要分清提留和截留。提留有依据、有决议、有账目、有公开;截留是直接把该发给个人的钱扣下,既没有决议也不给账。

判断点落在两处:扣款发生在哪一项上,以及有没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表决记录和收支公布。

先看扣的是哪一笔钱。

宋美娜律师提醒你:

要一份补偿款分项明细,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分开列,看被扣的究竟是哪一项。

申请村务公开,要求公布扣款依据、表决记录和资金用途。常见坑是只在村里口头问,拿不到书面答复,事后无法证明村里扣过钱。

村务公开不答复的,可以先向乡镇政府反映,再走复议或者诉讼;涉及个人补偿款被扣的,诉讼时效从知道被扣之日起算。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补偿金额与协议不符,确认不履职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公布是义务,不是恩惠。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没有经过这道程序的提留,缺的正是依据。

边界

若村集体对土地补偿费的提留比例已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账目也已公开,个别村民认为比例过高,争点转为决议是否侵害成员权益,而不是简单认定截留。若扣款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性质属于代缴,需要另行核对。若款项已发放多年,主张可能受期限限制。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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